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2017年12月15 日,全总办公厅颁发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17〕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做出了新的规定。(办法》指出,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人,要严格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阶级友爱和阶级团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5%缴纳。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这里所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004年8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文)。《通知》中指出:
(1)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2)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3)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海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向上级会上缴工会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人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
7.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人。
本内容节选自《新编工会工作实务指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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